↑赤柱監獄,後期唯一執行死刑的地方
根據1853年的監獄規例,囚犯被判死刑後,會被囚禁在安全的地方,並與其他囚犯隔離;食物方面,會依照醫生的意見分配。除監獄長官或獲獄長批准的人土外,不得會見其他人士。
↑赤柱監獄的絞刑室和絞刑架
1953年的一份政府備忘錄,詳細記載了早期執行死刑的程序。行刑前一個星期,要預先測試絞刑架,獄長亦會到場監察。支架會先在無負重的狀態下進行測試,然後扣上與死囚體重相同的沙包,測試問吊繩索的承重力,死囚的身高與體重由醫護人員提供。行刑前一天會重複上述測試,獄長、工程人員及施刑者也會在場。每次測試刑具後,刑具會被鎖起。執行死刑的所有工作人員,必須清楚一切行刑程序。行刑時,由施刑者縛住死囚手臂,將粗布袋套在死囚頭上,並在死囚脖子上繫上繩索,然後拉緊,以塑膠圈或橡膠圈固定繩索位置,然後將死囚脖子放在支架上,當接到行刑指示後,便移去安全扣,並拉動槓桿開啟死囚腳下的活板門。死囚被吊約一小時後,行刑者會從他的身體上移走繩索,並將屍體交由驗屍官檢查。
槓桿
活板門
也許很多人對施行死刑者的身份感到好奇,這個人會是監獄的工作人員嗎?其實,監獄署並沒有「施刑者」的固定職位,這項職務通常由監獄署職員兼任,且屬自願性質。在1960年代,施刑者於每次施刑後會得到七十五元的報酬。在香港死刑歷史中,偶爾也會出現一些「客串」的施刑者。在1852年,當六名葡萄牙人因謀殺及海上搶劫而被判死刑,由於當時並沒有合適的施刑者,政府便特別聘請在中央監獄服刑的一名美國黑人擔任,這名「施刑者」在完成任務後得到減免刑期作為報酬。
死囚安葬的地方為赤柱死囚墳場,位於現時赤柱海事青年團訓練隊中心後面,由懲教署管轄。因為歷史久遠,墓碑現已所餘無幾,只有寥寥三數塊仍豎立於墓園裏,墓園亦見一塊刻有「戰時墓地」的石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