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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weshare.hk/madamebianca/articles/757726
嚴刑不但是阻嚇人們犯罪,還收以儆效尤之效。現今這年代,常聽到很多批評當今刑罰太輕,以至罪案頻生的說話。可是,「人權」或該是包庇罪行的兇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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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刑不但是阻嚇人們犯罪,還收以儆效尤之效。現今這年代,常聽到很多批評當今刑罰太輕,以至罪案頻生的說話。可是,「人權」或該是包庇罪行的兇手。
一八四零年代,監獄規模小,大部分的華人罪犯都被判笞刑、剪辮或刺青,以代替監禁。笞刑經常於星期三在畢打街的廣場公開執行,吸引大量中外人士觀看。每名犯人會被抽打二十至一百藤不等。剪辮對當時清朝的男性來說是奇恥大辱,到一八四八年才被香港總督文咸(Sir Samuel George Bonham)明令禁止。
在犯人身上刺青,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記,亦是極不人道的刑罰,卻執行了三十多年,直至一八七九年才廢止。
犯人經體罰之後,還會被逐出香港島,送到清廷管轄的九龍,重罪的犯人更會被流放至馬來西亞的小島上。
百多年前香港還有苦工監這回事。一八五三年的香港監獄規例指出,犯人被判入獄當苦工,在監獄內外工作時若有需要,須鎖上鐵鏈。獄中的規則亦訂明所有被判一年或以上苦工監的囚犯,都需要帶上一款淨重三磅的腳鐐,由一鐵圈分別套在兩個足踝上,而被判少於一年苦工監的囚犯則只需要帶上一個腳鐐。囚犯只可在獲得獄中醫生證明不適合鎖上腳鐐,或因帶上腳鐐而妨礙進行第三級苦工,或囚犯在連續三個月內沒有觸犯獄中規例,方可獲豁免鎖上腳鐐。這些規則最終於一八九二年六月廢除,但在某些情况,如防範囚犯逃走,或相信可避免騷動及襲擊的情況下,囚犯仍需帶上腳鐐。
此外,被判苦工監(如轉動曲軸、拆麻絮、搬運鐵丸及石頭、踏轉輪等)的囚犯還需參與獄外的公共工程中的勞動部分,例如平整下市場(Lower Bazaar)、亞厘畢道及政府大樓外的道路;為下市場、皇后大道等一帶的渠務工程搬運石塊等。
苦工監的犯人↓
嚴刑峻法,以苦工和肉體懲罰,才可令囚犯害怕和討厭監獄生活,使他們不會重蹈覆轍。
↑1905年因犯事被罰以枷鎖示眾的兩名犯人
在香港早期發展中,港府為強治安,控制華民,往往採取歧視華人的法律制度,觸犯法命的下層華人,更施加嚴苛的刑罰,甚至直接管制華人的起居生活。
枷鎖示眾的刑罰很流行↓
一八七七年,軒尼斯(Sir John Pope Hennessy)到任港督,提出需改革獄政。他認為監獄不應只是懲罰和阻嚇犯人的地方,還應給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。改革的原則包括把年青犯人和成年犯人分開囚禁,為年青犯人提供改正設施,亦為刑期較長的成年犯人提供工業生產工作,使他們能有一技傍身,日後能重投社會。他還反對刺青和公開笞刑等刑罰。軒尼斯從人道立場提出的獄政改革,卻不為大多數居港的英國人,甚至是富裕的華人所接受。他們主張嚴刑峻法,尤其是公開執行笞刑,懲罰華人罪犯,以遏止罪案飆升。
一九四五年,二次大戰結束後,迎來了新思潮和新秩序,並建立了聯合國這國際性組織。聯合國的行動綱領,皆以人權為依歸,旋即通過一系列國際人權憲章、公約、準則,要求國際社會遵行。在監獄管理方面,聯合國亦按人權公約訂定了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》。而昔日的嚴法,亦隨時日消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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