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January 19, 2013

死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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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回說到香港消失了的刑罰,還有一種 : 死刑。

昔日被判死刑的犯人,是以絞刑(環首死刑)處決。

絞刑行刑室↓


罪犯干犯嚴重罪行,如謀殺、海盜、綁架、叛國等才會被判處死刑。在開埠初期,這些罪犯會被公開處決,以收殺一儆百之效。

香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一九六六年,其後雖然仍有罪犯被判處死刑,但因為社會對死刑的看法頗為分歧;死刑的爭議隨着一九九三年修訂法例禁止死刑後結束。

香港第一宗死刑在一八四四年十一月早上執行,犯人是一名華人,在反抗英籍警察欺壓時誤殺對方,因而被裁定謀殺罪成而遭處決。

最初香港的死刑是公開進行的,刑場在西環倉庫(今永樂街)附近,當年該處仍然十分荒蕪,在空曠地方搭起臨時絞刑架當眾行刑。據說當時被關進中央監獄(域多利監獄)的囚犯若被判死刑,便會轉送往西營盤警署等待行刑。因此,留在中央監獄的囚犯相對比較「長命」,故中央監獄及中區警署外的斜路(奧卑利街),就有「長命斜」的別稱。

長命斜 - 奧卑利街↓

那時每有執行死刑,不但公開示眾,而且還於事先鳴鑼號召大家去參觀,這當然是希望殺一儆百,能起阻嚇作用。

死刑當時是大眾娛樂,會吸引大批巿民圍觀。一八六六年,當三名海盜被施以絞刑時,政府曾動用一百五十名警員控制圍觀人羣的秩序,現場還吸引不少小販擺賣,向圍觀者兜售物品。

 
自一八五六年開始,死刑改於中央裁判署空地執行;一八七九年五月,再改在中央監獄進行;到一八九零年代,行刑地點在B倉至D倉之間的空地,行刑時會用帆布遮擋外界視線。一八八五年修訂的監獄規例,規定死刑必須在監獄內執行。自赤柱監獄在一九三七年建成後,死刑地點便轉到赤柱監獄的H座內進行,室內裝置了較為完善的絞刑設備。

雖然英國已於一八六五年指示其屬地(包括殖民地),必須在獄中不公開的情況下執行死刑,但香港到一八九五年一月,才正式廢除公開執行死刑。一八九四年四月五日最後一次公開執行死刑時,還有兩名外國新聞記者獲准觀看。一八九五年以後,連報界也不得出席觀看行刑。

執行死刑的中央監獄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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