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的法庭在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判處死刑,會由法官按上黑紗向死囚宣佈,聲明是帶回監獄去執行環首之刑,直至吊到氣絕為止,並表示願上帝祝福他的靈魂。
↑赤柱監獄,後期唯一執行死刑的地方
↑赤柱監獄,後期唯一執行死刑的地方
根據1853年的監獄規例,囚犯被判死刑後,會被囚禁在安全的地方,並與其他囚犯隔離;食物方面,會依照醫生的意見分配。除監獄長官或獲獄長批准的人土外,不得會見其他人士。
然而,在1887年刊憲的監獄規例中,對死囚的安排已有所改變。根據監獄規例,當犯人被判處死刑後,獄長必須仔細搜查該名犯人,以免他藏有任何可以傷害自己的物品。然後,必須將犯人單獨囚禁於安全的地方,並派員日夜監視。死囚可要求與家人及朋友見面,也可以要求與他所屬宗教的司鐸會面。行刑的時間必須由港督批准,一般在早上六時至七時三十分之間。在準備行刑時,除獄長書面許可的人士外,其他人士一律不得進入行刑室。負責監督行刑的人員並須盡量穿着黑色衣物。
行刑前數小時,司鐸會輔導死囚,為他祈禱。死囚吃過最後晚餐,會待翌日清晨處決。戰後,的死囚大部分並無宗教信仰,所以不一定有司鐸在場,只有在死囚的要求下,司鐸才會在刑場出現,聽其最後告解。
執行死刑的日子,也有例可循。按照英國的慣例,死刑會在判罪後第三個星期日之後的星期二至星期五,早上八時左右執行。自1957年起執行的死刑,一般在早上六時至七時三十分進行,相信是為了避免在日間引起其他囚犯恐慌和不安。
↑赤柱監獄的絞刑室和絞刑架
1953年的一份政府備忘錄,詳細記載了早期執行死刑的程序。行刑前一個星期,要預先測試絞刑架,獄長亦會到場監察。支架會先在無負重的狀態下進行測試,然後扣上與死囚體重相同的沙包,測試問吊繩索的承重力,死囚的身高與體重由醫護人員提供。行刑前一天會重複上述測試,獄長、工程人員及施刑者也會在場。每次測試刑具後,刑具會被鎖起。執行死刑的所有工作人員,必須清楚一切行刑程序。行刑時,由施刑者縛住死囚手臂,將粗布袋套在死囚頭上,並在死囚脖子上繫上繩索,然後拉緊,以塑膠圈或橡膠圈固定繩索位置,然後將死囚脖子放在支架上,當接到行刑指示後,便移去安全扣,並拉動槓桿開啟死囚腳下的活板門。死囚被吊約一小時後,行刑者會從他的身體上移走繩索,並將屍體交由驗屍官檢查。
繫上繩索
槓桿
活板門
槓桿
活板門
也許很多人對施行死刑者的身份感到好奇,這個人會是監獄的工作人員嗎?其實,監獄署並沒有「施刑者」的固定職位,這項職務通常由監獄署職員兼任,且屬自願性質。在1960年代,施刑者於每次施刑後會得到七十五元的報酬。在香港死刑歷史中,偶爾也會出現一些「客串」的施刑者。在1852年,當六名葡萄牙人因謀殺及海上搶劫而被判死刑,由於當時並沒有合適的施刑者,政府便特別聘請在中央監獄服刑的一名美國黑人擔任,這名「施刑者」在完成任務後得到減免刑期作為報酬。
在香港廢除死刑之前,赤柱監獄的儲物室內長期存放三副棺木備用,而棺木都是由囚犯製做。每當有囚犯被安排做棺木時,監獄的囚犯便知道將有死囚會被行刑。死囚被處決後,會由當時的市政事務署安排殮葬,並記錄墳墓號碼,埋葬後七年「執骨」,再行安葬及編配新的號碼。根據懲教署現存的死刑記錄冊(1946年4月1日至1966年11月16日),個別死囚會獲安排海葬;1947至1949年期間,不少的死囚是日本戰犯,行刑後會以海葬處理。
不要以為死囚死後也要在墳地上「坐監」。文匯報2006年6月1日報道:「懲教署表示墳場屬赤柱監獄範圍內,沒有文獻顯示墳場是否對外開放。過往英國法例,禁止領回被處決死囚遺體,但原來本港死囚卻不受此限。死者家屬只需跟一般「起骨」程序,向食環署申請「撿拾骨殖許可證」,待食環署署長及懲教署批准後,就可領回死囚遺體。在1960-70年代,就有17名死囚遺骸被領回。
死囚安葬的地方為赤柱死囚墳場,位於現時赤柱海事青年團訓練隊中心後面,由懲教署管轄。因為歷史久遠,墓碑現已所餘無幾,只有寥寥三數塊仍豎立於墓園裏,墓園亦見一塊刻有「戰時墓地」的石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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